企業2018年10月份新成立,注冊資金1000元,全部是認繳的資本,但是會計做的賬務處理如下:
借:其他應收款-股東1000萬元
貸:實收資本-股東1000萬元
會計的理由是:應收股東的投資尚未到位,為了體現在賬面上1000萬元,因此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。
真是無知的會計,會計的一筆錯賬,竟然帶來了“天大”的稅務風險!
風險一
印花稅=1000萬元*萬分之2.5=2500元
參考1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1994〕25號)規定,生產經營單位執行《企業財務通則》和《企業會計準則》后,其“記載資金的賬簿”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“實收資本”與“資本公積”兩項的合計金額。
參考2: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》(財稅[2018]50號)規定,自2018年5月1日起,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,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。
風險二
個人所得稅=1000萬元*20%=200萬元
參考1:財稅[2003]158號第二條: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(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除外)借款,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,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,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參考2:國稅發[2005]120號《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》,(四)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,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,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。
參考3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九條規定:“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,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,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、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?!?/span>
風險三
增值稅=借款金額1000萬元*假若同期貸款利率10%*一般納稅人稅率6%=6萬元
參考1:根據《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的規定,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,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。
參考2: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第十四條規定,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:
(一)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(二)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
(三)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。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,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